欧宝体育官方网站:临泽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4-03-03 08:50:40 来源:欧宝娱乐网页版入口 作者:ob欧宝电竞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广泛吸引外来投资,促进县域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水平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21〕27号)、《张掖市委张掖市政府关于逐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建议》(市委发〔2019〕44号)和《临泽县委临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逐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县委办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亩均投资强度200万元以上,经招商引资引进,并在我县注册独立法人公司依法纳税的各类经营主体。

  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采、基础设施建设、风光电项目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不适用本政策中的奖补类条款。

  第二条对引进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建筑红线米外供水、排水、供暖、通电、通路、通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第三条全县各类政府性采购项目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招商引资公司制作的产品,并在相关展销活动中大力推广宣传。

  第四条对贡献大、业绩优、信誉好的招商引资企业和企业家,在各类评先树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对在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发挥重要推动作用的企业或企业家,可由县委、县政府单独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条凡我县落户的招商引资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管理人员,均可享受在县域范围内医院优先就诊就医、安排子女入学、申请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等条件待遇,并按国家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六条对在我县投资实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

  (一)对省、市、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联的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第七条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国家电网甘肃电力公司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全面放开项目公司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交易上网电价由发用双方自主协商确定。

  被认定为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生产用电价格按照甘肃省招商引资有关政策执行。

  第八条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岗位发布、人才招聘、劳务合作等供需对接服务。

  (一)通过就业见习和基层就业等项目,优先选派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招商引资客户服务,合乎条件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二)有效增加政府补贴性职业培训供给,支持企业自主开展通用素质、岗位技能、转岗转业等培训,并按项目类型给予500元-1000元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第九条对签约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立项目推进和前期手续代办服务工作专班,在办理公司注册、立项备案、银行开户等前期手续时,提供代办服务。项目落地开工后,落实“项目管家”工作制度,全程跟踪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经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情况给予奖励:

  (一)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市政府按照实际奖励政策奖励,同时县政府按照市级奖励同比例给予奖励;

  (二)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含3亿元)至5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市政府按照市级奖励政策奖励,同时县政府给予奖励50万元;

  (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3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报请市政府按照市级奖励政策奖励,同时县政府给予奖励30万元;

  (四)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县政府给予奖励20万元;

  (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投产开业项目,县政府给予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对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的企业,除享受省、市政府的奖励外,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县委、县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投产后(以项目备案及第一次在县内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时间为准),年增值税和所得税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以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奖励:

  (一)纳税500万元(含)以上800万元以内的,前三年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

  (二)纳税8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前三年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4%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照县级留成部分的6%给予奖励;

  (三)纳税100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奖补,用于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及扩大再生产等。

  第十三条对社会界招商引资中介人,待引进的项目落地投产后,按照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情况给予相应的比例奖励:

  (一)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

  (二)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员热情参加招商引资工作,对成功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省外及外资项目并建成投产的个人,在项目建成当年报请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合乎条件的优先推荐提拔使用或晋升级别,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先评定“优秀”等次,同时由县财政拨付引资人所在单位少数的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对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县其它扶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既往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