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体育官方网站:来宾招商引资优惠政策80条

发布日期:2023-12-30 19:59:28 来源:欧宝娱乐网页版入口 作者:ob欧宝电竞

  自治区财政按 1000 元/亩补助,分 2 年补助到位,每年 补助 500 元/亩;市级、县级财政通过乡村振兴产业发 展、产业扶贫、本级财政投入等统筹安排资金,按 1000 元/亩补助,分 2 年补助到位,每年补助 500 元/亩,市、 县按 1:9 比例分别承担。《来宾市林业局 来宾市财政 局关于印发来宾市油茶产业“双千”计划项目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来林生字〔2020〕22 号)

  2.油茶低产林抚育改造、截干更新补助。自治区财政 按 400 元/亩执行,分 2 年补助到位,每年补助 200 元/ 亩;县级财政按 100 元/亩补助,分 2 年补助到位,每 年补助 50 元/亩。《来宾市林业局 来宾市财政局关于印 发来宾市油茶产业“双千”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 通知》(来林生字〔2020〕22 号)

  3.构建茶叶标准体系和品牌体系奖励。围绕茶叶育 种、栽培技术、精深加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制定的相关 标准,被国家发布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的分别给予 标准起草牵头单位一次性不超过 50 万元、100 万元奖 励。《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 新若干政策措施》(桂科农字〔2020〕78 号)

  4.茶叶技术创新奖励。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产 学研结合的广西茶叶技术创新体系。对获得新认定的国 家级、自治区级茶叶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除了享受现行的相关政策外,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3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性科研经费后补助,奖励资金 由茶叶企业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桂 科农字〔2020〕78 号)

  5.茶叶人才引进支持。加大高、精、尖、缺茶叶人 才引进。凡是从区内外引进的种茶技术、茶叶制作工艺 技术、国际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国家级高层次人才,自治 区给予每人一次性不超过 100 万元的自主选题科研项 目支持。《关于支持广西茶叶产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措 施》(桂科农字〔2020〕78 号)

  6.茶叶源头创新奖励。对新获得农业农村部登记或 者新品种保护权的茶叶新品种,给予每项一次性不超过 10 万元奖励。被农业农村部新列入主导品种或者主推 技术的,给予每项一次性不超过 20 万元奖励。奖励资 金由茶叶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自主支配。对新获得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立项的茶叶研究项目,自治区按照所获 得的国家经费额度给予对等匹配支持。《关于支持广西 茶叶产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桂科农字〔2020〕 78 号)

  7.引进牛羊(奶水牛)良种种质资源奖励。对从国 外引进高产奶水牛或利用胚胎移植技术产下高产奶水 牛的养殖场户,按照不超过 1 万元/头的标准予以一次 性奖励。对从区外引进良种母牛 50 头以上或良种母羊 100 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分别予以不超过 2000 元/头和 1000元/只的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 年支持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农厅发 〔2022〕34 号)

  8.新建(扩建)牛羊(奶水牛)生态养殖示范场奖 励。当年新建(扩建)的肉牛肉羊(奶水牛)生态养殖 示范场,按照不超过基础设施投资总额的 30%、最高不 超过 1000 万元予以一次性奖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关于 2022 年支持牛羊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农厅发〔2022〕34 号)

  9.水产养殖奖补。支持陆基圆形池循环水养殖,财 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 50%。支持陆基工厂化 循环水养殖,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财政资 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超过 50%。支持重力式深水网箱 养殖,财政补助不超过建设总价的 30%。《2022 年广 西渔业高质量发展生产类储备项目申报指南》

  10.蚕种繁育基地奖补。按照年度申报指南进行申报,每个蚕种良种繁育基地投资补助资金不超过 100 万元。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 持内容和标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2 年优质种业提升工程补助市县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2 号);《广西种业 振兴行动方案》

  11.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奖补。对首次 认定为四星级、五星级的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 每个分别奖补 400 万元、500 万元。《广西现代特色农 业示范区高质量建设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 年)》 (桂政办发〔2021〕144 号)

  12.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奖补。2022 年自治区级 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 每个分别奖补 750 万元、500 万元、200 万元。《广西 现代农业产业园(自治区级)建设工作方案(2021—2023 年)》(桂农厅发〔2021〕108 号)

  13.种质资源库(场、圃)建设项目扶持。种质资 源库(场、圃)建设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 500 万元。根 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目支持内容和 标准。《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14.良种联合攻关项目扶持。项目优先支持近期获 得过国家审定新品种或参加过国家或省级良种联合攻关的企事业单位。良种联合攻关项目财政扶持不超过 100 万元。根据该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总量,最终确定项 目支持内容和标准。《广西种业振兴行动实施方案》

  15.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项目补助。围绕 种植业类鲜活农产品,支持非国定脱贫县的县级以上示 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实施。补助标准采取“双限”,即不超过建设设 施总造价的 30%进行补贴,单个建设主体补贴规模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2 年农业 生产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2〕38 号);《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 2022 年农业生产发 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2022〕13 号)

  16.新建或改造的县级冷链物流集配中心补助。包 括但不限于建设冷库和预冷库、采购冷链运输设备等, 按照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 助资金最高为 500 万元。《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统筹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 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 年)》(厅发〔2022〕29 号)

  17.建设产地保鲜仓(地头冷库)补助。同时配套 相应的设施设备,按核定相关建设内容的投资额给予一 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核定后投资额的 30%,单个 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为 500 万元。对购买移动冷库并在广 西使用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的 30%给予补助。《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 西 统 筹 推 进 农 村 物 流 高 质 量 发 展 行 动 方 案 (2022-2025 年)》(厅发〔2022〕29 号)

  18.重大工业项目竣工奖励。对从开工之日起一年内 能够竣工投产的重大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地 款)2000 万元到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地款)5000 万元到 1 亿元(含 1 亿元)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购地款)1 亿元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来 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来政发〔2021〕8 号)

  19.工业企业上规奖励。对年度新入库的新建投产型 工业企业和成长型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8 万元奖励(转专业、当年入统当年退库企业除外),对新 入库的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业企业再额外 奖励 5 万元。《来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来政发〔2021〕8 号)

  20.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奖励。对来宾市列入自治 区“千企技改”在建工业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2%的生产 设备投资补助,单个工业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对自治区新认定的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 业 20 万元和 1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对年度新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的工业企业,按购置金额的10% 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来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来政发〔2021〕8 号)

  21.工业企业产值贡献奖励。实施亿元工业企业梯度 培育计划,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0 亿 元、3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的,分别给予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来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来政发〔2021〕8 号)

  22.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奖补。对在来宾市辖区内工 业企业从业、年薪超过 30 万元(含)且缴纳个人所得税 满一年的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实行补贴,补贴额度相当 于其上一年(自然年)在来宾市实际缴纳的“工资和薪 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来宾市地方留成部分的 100%;对 在来宾市辖区内工业企业从业、年薪超过 50 万元(含) 且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的工业企业高层次人才,除享 受个税补贴,还额外根据《来宾市城区投资客商及企业 各类人才子女教育保障实施方案(试行)》规定享受保障 政策,市辖区公立医院“绿色通道”优先诊疗服务。《来 宾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 知》(来政发〔2021〕8 号)

  2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首次通过和重新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 10万元/家和 5万元 /家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与企业所在地方政府按 1:1 比例给予解决。《来宾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 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学技术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来办发〔2021〕4 号)

  24.创新创业平台奖补。对当年获得认定的国家、 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 构、农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国家、自治区级 创新创业平台,由所在地政府(其中兴宾区、市工业园 区平台,由市和城区按 1:1的比例分担)第二年分别给予 不高于 50 万和 20 万的资金补助。若对于当年同一类型 创新创业平台分别获得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仅按最高 的补助金额奖补一次。《来宾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水平质量的发展 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来办发〔2021〕4 号)

  25.科技成果项目落地转化奖励。对企业成功转化 并应用重大科技成果,同时获得自治区认定的,第二年每 项给予成果转换单位不高于 5 万元的资金奖励,奖励资 金由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其中兴宾区、市工业园区企业 由市和城区按 1:1 比例)给予解决。单个企业每年总补 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每个项目只补助一次,不重复 补助。《来宾市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 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的若干措施实 施方案》(来办发〔2021〕4 号)

  26.新引入建筑业企业奖励。对新引入我市的建筑 业企业并纳入来宾市企业一套表统计库、实行国家统计 联网直报的(承诺 5 年内不迁出来宾市),注册满 1 年后按施工总承包特级、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 专业承包二级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自注册地迁入我市获得奖励的企业,5 年内迁出的将追回全部奖励资金。企业自总部迁入我 市后的第 2 年起,按我市企业的标准享受相应的奖励和 扶持政策。《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加 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来政办发〔2021〕15 号)

  27.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奖励。一是创造条件鼓励 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自企业注册之日起,纳入来 宾市企业一套表统计库、实行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后,对 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且年建筑业产值首次超过 1 亿元的 企业,按年产值 N 亿(N 取整数)×1 万元给予奖励(奖 金封顶 100 万元)。二是对年建筑业产值超过 10 亿元 且增幅超过 15%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的奖 励。《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 的实施意见》(来政办发〔2021〕15 号)

  28.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包建设工程奖励。对已在 我市市本级注册且纳入来宾市企业一套表统计库、实行 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的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包建设工程 年产值达 1 亿元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政办发〔2021〕15 号)

  29.新招商落户企业奖励。对于新登记注册的其他 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 1—11 月营业收入达到 50 亿 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当年 1—11 月营业 收入达到 20 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当 年 1—11 月营业收入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 励 100 万元;当年 1—11 月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的 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当年 1—11 月营业收入达到 3 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当年 1—11 月 营业收入达到 2 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当年1—11月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 励 10 万元。《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交通运输局 来宾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来宾市扶 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来发改服务业 〔2022〕191 号)

  30.成长潜力型企业奖励。对来宾市其他营利性服 务业企业,上一年度 1-11 月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含) 以上的企业:在当年 1-5 月、1-11 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 均达到 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仅在当年 1-11 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 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在当年 1-5 月、1-11 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均达到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仅在当年 1-11 月营 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 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对上一年度 1-11 月营业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不含)以下的企业:在当年 1-5 月、1-11 月营 业收入同比增速均达到 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 元;仅在当年 1-11 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 50%以上 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在当年 1-5 月、1-11 月营业收 入同比增速均达到 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仅 在当年 1-11 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 30%以上的,一 次性奖励 3 万元。《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 财政局 来宾市交通运输局 来宾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来 宾市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来发改服 务业〔2022〕191 号)

  31.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奖励。对来宾市上一年度 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 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 1-5 月及 1-11 月营业收入 较上年同期均增长 20%以上的,给予 1-11 月营业收入 0.8%的奖励;当年 1-5 月及 1-11 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 期均增长 25%以上的,给予 1-11 月营业收入 0.9%的奖 励;当年 1-5 月及 1-11 月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均增长 30%以上的,给予 1-11 月营业收入 1%的奖励。《来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交通运输 局 来宾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来宾市扶持现代服务业发 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来发改服务业〔2022〕191 号)

  32.人力资源业企业奖励。对来宾市人力资源企业, 上一年度 1-11 月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含)以上的企 业:在当年 1-5 月、1-11 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均达到 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仅在当年 1-11 月 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 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0 万 元;在当年 1-5 月、1-11 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均达到 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60 万元;仅在当年 1-11 月营 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 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在当年 1-5 月、 1-11 月营业收入同比增速均达到 20%以 上的,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仅在当年 1-11 月营业收入 同比增速达到 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来 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交通运 输局 来宾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来宾市扶持现代服务业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来发改服务业〔2022〕191 号)

  (1)上一年度年销售额 50 亿元(含)以上的批发 企业奖励。当年 1-6 月、1-12 月销售额均同比增长 40% 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仅在当年 1-12 月 实现销售额同比增长 4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当年 1-6 月、1-12 月销售额均同比增长 30%以上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80 万元;仅在当年 1-12 月实现销 售额同比增长 3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40 万元;当年 1-6 月、1-12 月销售额均同比增长 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60 万元;仅在当年 1-12 月实现销售额同 比增长 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2)上一年度年销售额 10 亿元(含)以上、50 亿元(不含)以下的批发企业奖励。当年 1-6 月、1-12 月销售额均同比增长 4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当年 1-6 月、1-12 月销售额均同比增长 30%以上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当年 1-6 月、1-12 月销售 额均同比增长 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来 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交通运 输局 来宾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来宾市扶持现代服务业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来发改服务业〔2022〕191 号)

  (1)全年销售额达到 5000(含)万元以上、1 亿 元(不含)以下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奖励。1-6 月、 1-12 月同比增速均超过 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 元;仅在当年 1-12 月同比增速超过 20%的,给予一次 性奖励 5 万元;1-6 月、1-12 月同比增速均超过 25%给 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仅在当年 1-12 月同比增速超过 2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1-6 月、1-12 月同比 增速均超过 30%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仅在当年 1-12 月同比增速超过 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2)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全年销售额达到 1 亿 元(含)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奖励。1-6 月、1-12 月同比增速均超过 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仅在当年 1-12 月同比增速超过 20%的,给予一次性奖 励 15 万元;1-6 月、1-12 月同比增速均超过 25%给予 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仅在当年 1-12 月同比增速超过 2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5 万元;1-6 月、1-12 月同比 增速均超过 30%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仅在当年 1-12 月同比增速超过 3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交 通运输局 来宾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来宾市扶持现代服 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来发改服务业〔2022〕191 号)

  (1)全年营业额达到 2000 万元(含)以上的限额 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奖励。1-6 月、1-12 月同比增速 均超过 20%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仅在当年 1-12 月 同比增速超过 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全年营业额达到 2500 万元(含)以上的限额 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奖励。1-6 月、1-12 月同比增速 均超过 20%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仅在当年 1-12 月 同比增速超过 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3)全年营业额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的限额 以上住宿、餐饮业企业奖励。1-6 月、1-12 月同比增速 均超过 20%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仅在当年 1-12 月 同比增速超过 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来 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交通运输局 来宾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来宾市扶持现代服务业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来发改服务业〔2022〕191 号)

  (1)新入库批发业企业奖励。对于本地新登记注 册的批发业企业,当年 1-11 月销售额收入达到 50 亿元 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当年 1-11 月销售额 收入达到 30 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当年 1-11 月销售额收入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2)新入库零售业企业奖励。对于本地新登记注 册的零售业企业,当年 1-11 月销售额收入达到 1 亿元 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当年 1-11 月销售额收 入达到 8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当年 1-11 月销售额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 励 10 万元。

  (3)新入库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奖励。对于本地新 登记注册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当年 1-11 月销售额收 入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当年 1-11 月销售额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 励 20 万元;当年 1-11 月销售额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 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交通运输局 来宾市商务 局关于印发来宾市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 知》(来发改服务业〔2022〕191 号)

  37.网络货运平台奖励。在来宾市登记注册、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依法履行纳税和统计义务的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2022 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000 万元时,给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1%的奖励,另给 予奖励 5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 亿元时,给与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 1%的奖励,另给予奖励 8 万元;2023 年 -2024 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3 亿元以 下的,给予主营业务收入 1%的奖励,另给予每年 10 万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3 亿元以上,5 亿元以 下的,给予主营业务收入 1%的奖励,另给予每年 15 万的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的,给予主 营业务收入 1%的奖励,另给予每年 30 万的奖励。2025 年至 2027 年期间,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 的,给予主营业务收入 1%的奖励。此项政策执行期为 5 年。《来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 市交通运输局 来宾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来宾市扶持现 代服务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发改服务业〔2022〕 191 号)

  38.交通物流企业奖励。2022-2025 年期间,对新落 户来宾市的交通物流企业,年度内新增货车 50 辆及以 上、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属地政 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年度内新增货车 100 辆及 以上、主营业务收入 4000 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属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年度内新增货车 200 辆 及以上、主营业务收入 8000 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属 地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以上企业需列入公 路水路交通运输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范围内)《来宾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宾市财政局 来宾市交通运输局 来宾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来宾市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暂 行办法的通知》(来发改服务业〔2022〕191 号)

  39.持牌类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对落户来宾市的持 牌类金融机构,实缴资本金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 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 10 亿 元以下、5 亿元以上(含 5 亿元)的,给予 100 万元一 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金 5 亿元以下、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资本 金 1 亿元以下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来 宾市新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额 5000 万元 (含 5000 万元)以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给予一次性 奖励 50 万元。新设立或从来宾市外迁入的银行一级分 支机构,奖励 100 万元,二级分支机构,奖励 20 万元;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奖励 80 万元,二级分支机构, 奖励 10 万元;证券公司一级分支机构,奖励 60 万元, 二级分支机构,奖励 10 万元。《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来宾市促进金融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政发〔2021〕15 号)

  40.金融机构在县域设立县级分支机构奖励。经国 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银行、保险、非银行支付机构等 金融机构在来宾市县域新设县级分支机构并设有固定 网点开业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设立一家银行分 支机构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设立一家 保险分支机构的,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设 立一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分支机构的,给予该机构一 次性奖励 5 万元;设立一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分支机构的, 给予该机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县级财 政承担。《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促进金融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来政发〔2021〕15 号)

  41.新型金融机构落户奖励。在来宾新设立或新迁 入的新型金融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来宾发展 情况给予一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其实缴注册 资本的 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来宾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 干政策的通知》(来政发〔2021〕15 号)

  42.股权投资机构落户奖励。以公司制形式在来宾 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来宾发 展情况给予一次 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实缴注册资本的 1%,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以合伙制形式在来宾设 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募集资金规模和支持来宾发展情况,对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实际募集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的,奖励标准原则上为 其实际募集金额的 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来政发〔2021〕15 号)

  43.金融科技机构落户奖励。金融要素市场、持牌 类金融机构和大型科技企业在来宾设立的金融科技公 司、金融科技实验室等,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和支持来宾 发展情况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奖励标准原则上为实缴 注册资本的 1%,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来 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来政发〔2021〕15 号)

  44.金融机构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奖补。在来 宾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基地, 在来宾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房价的 1%给 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 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按照年实际支付租金金额给 予补贴,最高不超过 80%,年限不超过 5 年,单家机构 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来宾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来宾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来政发〔2021〕15 号)

  45.保险机构综合创新奖励。保险机构引入保险资 金支持我市经济发展的,按当年引入资金绝对新增额的 1‰给予奖励,每家机构年内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驻市保险机构开展面向东盟国家的跨境保险服务,按照 出险案件赔偿金额的 1%给予理赔费用补助,每家机构 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来宾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来宾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来政发〔2021〕15 号)

  46.企业上市融资奖补。拟上市企业经广西证监局 辅导验收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60 万元;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中国证监会 或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 助 100 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200 万元;拟上市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并且募集资金 80%以上投入来宾市建设的,按其募 集资金的 2‰予以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来 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来政发〔2021〕15 号)

  47.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奖励。上市(挂牌)后 备企业“借壳”上市或“买壳”上市,其主要生产经营 纳税地在我市的,或从其他城市搬迁至我市注册的,视 同改制上市(挂牌),享受相关同等优惠政策及财政补 贴;外地上市公司将公司及税收解缴关系迁入来宾市且 满 1 年的,连续 3 年按公司对来宾市经济贡献的 80% 给予奖励,上不封顶。《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 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来政发〔2021〕15 号)

  48.股权投资类企业参与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奖励。从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 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参与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政策 实施期内对我市辖区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累计达 1000 万元以上的,在其投资企业完成辅导备案后,按上市后 备企业投资额 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对 指导并帮助企业实现“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 股权投资类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 万元。《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来政发〔2021〕15 号)

  49.中介机构奖励。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 证券机构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 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分别 给予一次性奖励各 10 万元,在企业完成上市后一并奖 励。《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促进金融业高质 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来政发〔2021〕15 号)

  50.“新三板”挂牌奖励。计划在“新三板”挂牌, 申请材料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受理的拟 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 20 万元;对正式 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 挂牌后进入精选层的额外给予奖励 50 万元。“新三板” 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股份转让系统通过定向增发、配股 等股权融资方式进行再融资的,并且募集资金 80%以上投入来宾市建设的,按照募集资金的 2‰予以奖励,单 家企业年内奖励最高 100 万元。《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来宾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政发〔2021〕15 号)

  51.股权投资奖励。支持来宾市企业引入股权投资, 特别是引入保险资金、年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长期 性资金按规定进行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投资且资金到位的来宾 企业,市财政给予股权投资机构和获得投资的企业一次 性奖励各 10 万元(获得来宾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 的企业和已获得前文奖励的股权投资机构除外)。《来 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来政发〔2021〕15 号)

  52.优秀金融人才奖励。将金融人才纳入我市高层 次人才认定范围,享受自治区“金融人才十条”及我市 相关人才政策。将我市金融人才引进、培养、开发工作 纳入全市人才规划。通过选调生、“麒麟英才”计划等 方式引进金融类人才,并享受相关待遇,特殊金融人才 引进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 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对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且未来在来 宾工作不少于 3 年的,支持用人单位和所在地财政各按 学费 50%进行奖励,财政奖励总额不超过 5 万元。鼓励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加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北美 精算师(ASA)、注册会计师(CP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等国际公认的资格认证考试,获得专业资格 认证且未来在来宾工作不少于 3 年的,支持用人单位和 所在地财政各按学费 50%进行奖励。《来宾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来宾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来政发〔2021〕15 号)

  53.养老服务企业税收等综合优惠。对提供社区养 老服务的企业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减按 90%计入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 立医疗机构同价。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享受 居民价格政策。支持用电量达到要求的大健康龙头企业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9〕33 号)

  54.数字经济企业办公场所补贴。一是购房补贴。对新落户来宾市的数字经济企业,在数字经济产业园内 购买或自建房屋用于本企业办公的,对其购房合同或不 动产权证(房产)标明的房屋面积按 500 元/平方米予 以补贴,分 5 年支付,每年补贴不超过 5 万元。二是房 租补贴。对新落户来宾市的数字经济企业,在数字经济 产业园内租赁办公用房的,按照房屋租赁价格给予一次 性房租补贴(房租以租赁合同为准),第一年补贴房租的 80%,第二年补贴房租的 50%,第三年补贴房租的 30%。补贴期限为 3 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享受补贴年度内不得对外转租和出售。三是 固定资产投入补贴。企业自行装修办公场所(毛坯房) 的,按实际装修费用给予不高于 600 元/平方米的一次 性补助,最终补助金额以实际装修面积和发票金额为准。《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扶持数字经济发展 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20〕2 号)

  55.数字经济企业运营补贴。一是宽带补贴。企业 日常运营所产生的宽带费,第一年按实际宽带费成本的 4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宽带费成本的 20%给予补 贴,第三年按实际宽带费成本的 10%给予补贴。补贴期 限为 3 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35 万元。二是用电补贴。企业日常运营所产生的电费,第一年按 实际电费成本的 20%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电费成本 的 15%给予补贴,第三年按实际电费成本的 10%给予 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 超过 25 万元。三是云服务补贴。企业购买本地云服务 的,费用在 30 万元以内(含 30 万元)的,给予云服务 费第一年 80%、第二年 60%、第三年 40%、第四年 20%、 第五年 10%的补贴,超过的部分给予第一年 50%、第 二年 40%、第三年 30%、第四年 20%、第五年 10%的 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期 限为 5 年。《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扶持数字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20〕2 号)

  56.数字经济企业贡献奖励。对新落户的数字经济 企业,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达到 50 万、200 万、800 万、3000 万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缴纳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存额度的 40%、60%、80%、 90%的奖励。期限为 5 年。《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来宾市扶持数字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政发 〔2020〕2 号)

  57.数字经济企业示范奖励。对新落户的数字经济 企业,3 年内,如若申报成为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领重 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具体分类按照《广西壮族 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第一批数字广西建设标杆引 领重点示范项目(企业、平台)的通知》 〔桂数发〔2019〕 14 号〕执行)的,按实际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 励,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来宾市扶持数字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政 发〔2020〕2 号)

  58.数字经济企业融资补贴。新落户来宾的数字经 济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用于数字经济产业相关项目 的,项目正常运营 1 年后,经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 发展局商有关部门认定,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数 字经济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对上年度已支付的贷款利 息给予 50%的补贴,补贴期限为 3 年,每年补贴金额不 超过 50 万元。企业申请补贴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银行合同、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宾市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扶持数字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 通知》(来政发〔2020〕2 号)

  59.数字经济企业创新奖励。一是支持数字经济企 业在来宾市设立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 究中心等研发平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 发平台的企业,第二年分别给予 80 万元、4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是在来宾市新落户且注册的数字 经济企业,如若获得 IDC 资质认证,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三是来宾市数字经济企业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每 件奖励 20 万元;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每件奖励 5 万元。《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扶持数字经济 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20〕2 号)

  60.社会福利用地土地价格优惠。以出让方式供应 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 务用地基准地价的 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 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 相关税费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 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 号)

  61.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价格优惠。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仓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按出让地块所在地 基准地价的 70%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于延续和修订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政 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14〕5 号)、《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6〕70 号)、《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 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4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桂 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操作办法的通知》(桂 台发〔2019〕1 号)

  62.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土地价格优惠。自治区层 面重大项目中的电力、有色金属、冶金、汽车等千亿元 产业项目和列入《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 指导目录(2015 年度)》的工业项目,凡建设用地容 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 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24 号)规定标准 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 10%以上的, 依照规定,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 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 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5 号)

  63.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土地价格优惠。纳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点项目且用地集约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属于工业项目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 项目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 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 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 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 发〔2015〕23 号)

  64.对重点开发的经济带项目土地价格优惠。对重 点开发的经济带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 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 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 基准地价的 70%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加快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发展若干政策的 通知》(桂政发〔2016〕70 号)

  65.重点产业用地优惠。通用机场及配套产业项目 实行重点产业用地优惠,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 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标准》的 70%执行,但出让底价不应低于政府开发土地 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 〔2017〕141 号)

  66.涉农民营企业用电支持。纳入涉农企业名录的 民营企业,其生产用电符合国家和广西销售电价分类中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严格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受 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 在 315 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可以选择执行 两部制电价,也可以继续执行原单一制电价。用户变更 计单一制、两部制须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提出 申请,变更后执行时间不能低于半年,一个自然年内变 更次数不能超过两次。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 时用电定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 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桂政 办发〔2021〕23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 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价格〔2018〕 43 号)

  67.桂惠贷支持。2021—2025 年,每年整合全区各 级各部门涉企财政专项资金 40 亿元,作为 2000 亿元 规模的“桂惠贷”财政贴息资金,通过补贴金融机构, 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 2%或 3%后的利率向注册地 在广西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补贴资金由自治区 财政和企业所在地财政按 4∶6 比例分担。《广西壮族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和金融统筹联动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0〕100 号)

  68.园区企业担保优惠。推广“园企振兴担”等新 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在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 1% 以下。《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工 信企业〔2022〕110 号)

  69.民营企业贷款优惠。“桂惠贷”政策规定范围 内的“三企入桂贷”、“技改贷”、“通道贷”、“三 农贷”等实行名单制服务的产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 民间投资项目,由金融机构直接按降低 2 个或 3 个百分 点后的利率发放优惠贷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政 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 号)

  70.民营企业担保费率优惠。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 构单户担保额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下的年化担 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 1%以下,单户担保额 1000 万元—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 再担保费)降至 1.5%以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桂政办发〔2021〕23 号)

  7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扶持。在2022—2024年期间, 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于 2024 年前经各市、县(市、 区)科技、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法人企业,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年 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本税收 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 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 年) 的通知》(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 号)

  72. 新注册企业税收扶持。2022— 2024 年期间,对 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且 2024 年前符合国家西部大开 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自其首次 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所属 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 方案(2022-2024 年)》(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 号)

  73.工业公司税收扶持。2022—2024 年期间, 对在 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 的法人工业公司,2024 年前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总收入 的 60%以上(含)的,自首次达到的纳税年度起,免征 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本税收政策执行 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 带产业高水平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 (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 号)

  74.集成电路产业、软件产业相关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 年期间,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经各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认定符合享受国家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 量发展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法人企业,在国 家规定的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 分的企业所得税。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水平发展 实施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桂发改开放函 〔2022〕1143 号)

  75.小微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 年期间, 对在 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从事非国家限制和淘汰类项目 的小型微利法人企业,2024 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 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 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 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桂发改 开放函〔2022〕1143 号)

  76.加工型企业税收扶持。2022— 2024 年期间,对 经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认定,属于经济带内距离陆地边境线 公里范 围内的新设加工型法人企业,2024 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 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5 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 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广西壮族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 业高水平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桂 发改开放函〔2022〕1143 号)

  77.仓储物流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 年期间, 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经各市、县(市、区)发 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型仓储类 物流法人企业以及专业运输法人企业,2024 年前取得 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属于地 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 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 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桂 发改开放函〔2022〕1143 号)

  78.冷链物流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 年期间, 对在经济带内新注册开办的, 经各市、县(市、区) 发展改革、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冷链物流 法人企业,2024 年前取得第一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 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 业所得税 5 年。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 施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 (桂发改开放函〔2022〕 1143 号)

  79.金融担保类企业税收扶持。2022—2024 年期间, 对在经济区内新注册开办,经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或 市、县(市、区)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中小 微企业担保的法人信用担保机构,2024 年前取得第一 笔收入的,自其取得第一笔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 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3 年。本税收政策执行 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广西 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西江经济 带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 (桂发改开放函〔2022〕1143 号)

  80.西部地区产业企业税收扶持。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 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 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 的产业项目为主要经营业务,且其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 总额 60%以上的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西部地区鼓励类产 业目录(2020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令第 40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 国商务部令第 27 号)

  8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 实际到位资金的 0.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项目 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 算最多不超过 3 年,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 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来政发〔2019〕20 号)

  82.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招商引资项目奖励。按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0.1%给予项目业 主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 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 2 年,单个项目奖励 资金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来宾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9〕 20 号)

  83.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 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 认定的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0.1‰给予一次性奖励, 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来 政发〔2019〕20 号)

  84.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企业项目中 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部 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按经审核认定的招商引 资实际到位资金的 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 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来政发〔2019〕 20 号)

  85.“招优引新”中介机构奖励。对成功引进经认 定的“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 一次性分别给予 10 万元、30 万元人民币的落户奖励。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的通知》(来政发〔2019〕20 号)

  86.外资重点项目奖励。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对 我市新引进年实际利用外资额 1500 万美元以上(含 1500 万美元)的国家鼓励类外资重点项目,项目所在 地政府可按核定的财政贡献量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奖 励金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来宾市落实自治区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兑 现事项方案的通知》(来政办发〔2019〕51 号)

  87.外资企业奖励。一是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对 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实际到位外资 500 万美元以上(含 500 万美元) 的企业,无需企业申请,由市商务局按商务部统计口径 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情况,按照审核结果及 时通知企业注册地政府对合乎条件的外资企业给予一 次性奖励 50 万元人民币。二是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外资限度内(含增资),没有超出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由项目所在地政 府按照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 2%,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一 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来宾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落实自治区利用外 资有关政策措施兑现事项方案的通知》 (来政办发〔2019〕 5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