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体育官方网站:曲水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3-12-12 01:14:52 来源:欧宝娱乐网页版入口 作者:ob欧宝电竞

  为更好地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商到我县投资,推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除资源开采性企业,凡国内外各类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工业项目50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100万元以上、三产项目200万元以上(以财务支出数为准,不含土地出让金)的企业,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金)、以高新技术为主的重点项目,实行专人专办、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政策,给予特殊优惠。

  第四条鼓励投资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各类项目,重点鼓励投资以下领域及项目:

  (二)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房地产开发经营;

  (五)旅游资源开发,民族特色产品生产,民俗文化旅游、生态旅游和其他旅游项目;

  (七)文化、教育、卫生项目及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项目和产业。

  第五条招商引资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对投入资产的人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房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并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执行。

  第六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期满后可依法申请延长。

  第七条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实行限期服务,对手续齐全的土地审批报件,3天内做出明确答复,并及时形成材料上报审批。

  第八条企业投资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征为国有用地后方可出让使用;被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招商引资项目凡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一律免收土地测量费、土地登记费、土地管理费和土地抵押登记费。

  第十条投资者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完成建设资金总额50%以上的,方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一条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人民政府和土地使用者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土地出让金。企业所缴土地款在150万元以上,且每亩投资在50万元以上、7日内一次性付清的,给予土地出让金总额2%的优惠。

  第十二条投资者新办企业或新建项目,在享受自治区、市规定企业所得税免征年限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把恢复征税后前三年企业的所得税作为发展基金奖励给企业。

  第十三条凡入驻曲水县境内的新办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前三年县政府按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增值税25%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增值税25%部分的25%给予奖励;凡入驻曲水县产业园区(聂当工业园区、绿色农产品加工园区,下同)内的新办企业,前三年县政府按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增值税25%部分的85%给予奖励,后两年按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增值税25%部分的35%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在曲水县产业园区内新建项目,根据投资规模、效益、带动能力等因素,在企业贷款后,县政府积极向自治区、市申报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县内企业年度所缴流转税连续三年超过50万元的,可进一步享受我县《关于扶持公司发展培植重点骨干企业的实施建议》〔曲政发(2007)49号〕。

  第十六条为了减轻企业负担,对到我县投资经营国营、集体和其他性质的企业,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的规定,照常进行注册登记,不收取工商管理费。除国家、自治区、市规定缴纳的费用(含政策性收费)外,县直机关、各乡镇不得以任何名义私自收取投资商、投资企业的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申请登记时(不含股份制公司、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内的第一次投入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第一次投入资本达到50%以上,只要手续齐全,即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新办企业落户曲水,县招商办实行手续“”或“帮办制”。执行“例会制”,定期召开座谈会,解决企业所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听取企业对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执行“走访制”,及时了解企业动态与信息。

  第二十条凡在我县创办经济实体,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投资者及其配偶、子女在就医、上学、居留、户口办理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对发展民营或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先进乡(镇)或引荐项目到县产业园区的乡(镇),县政府前三年根据具体项目,按县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的增值税25%部分的15%进行分成奖励;对引荐外来资金到本县兴办企业的有功人员,企业投产后,县政府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计奖,奖金由县财政兑现。

  第二十二条凡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实行属地登记、属地纳税、属地管理,否则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我县已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优惠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执行;本优惠政策施行后,自治区、市的政策优于本优惠政策的,按自治区、市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