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宝体育官方网站:投资指南]招商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23-11-22 04:44:57 来源:欧宝娱乐网页版入口 作者:ob欧宝电竞

  ◆除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外,在2003年至2010年期间,均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万州区鼓励投资兴办企业优惠政策)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内资企业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外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从事资源开发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环保产业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从投产之日起享受5年奖励。前3年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全额奖励给企业;后2年奖励50%给企业;兴办一般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建筑业),前2年企业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后3年奖励40%给企业。(万州区鼓励投资兴办企业优惠政策万州府发〔2003〕84号)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以上的经营流通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对万州经济发展影响大的国内企业来万落户,还可根据真实的情况,以“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来进行特别优惠。(万州区鼓励投资兴办企业优惠政策万州府发〔2003〕84号)

  ◆按有关法律法规应缴纳的各种行政性收费,除上缴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部分外,属本区使用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外来企业办理证照应收取的工本费全额免收。(万州区鼓励投资兴办企业优惠政策万州府发〔2003〕84号)

  ◆自2004年至2009年,国家每年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三峡库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就业的产业项目。(三峡库区优惠政策)

  ◆从2006年到2009年,三峡库区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万州每年切块使用的基金额度为17325万元,80%用于工业。“产业基金”以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扶持,产业基金优先安排贷款贴息项目。(支持库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重庆市财政每年切块1000万元用于扶持万州新型工业化发展。(支持库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市级工业结构调整资金重点用于库区,“十一五”期间约2亿元,按项目予以支持。万州区财政也安排相应配套资金。(支持库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国家每年拿出1亿元按实物淹没比例补偿到重庆、湖北的库区淹没各地,重点招商引资公司能够得到用电补偿。(支持库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国家发改委从2007年起五年内共安排节能减排资金1300亿元,用于节能项目的国债补贴资金。(支持库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从2006年起,区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的结构调整资金中调剂200万元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其中,150万元用于非公工业公司,50万元用于非公商贸企业。(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万州府发[2006]24号)(支持库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中小企业政策性贷款扶持政策,运用政府信用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目前参与的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信合、重庆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支持政策)

  ◆三峡库区产业化项目政策性贷款政策。国家开发银行和市财政各出资10亿元组建了资本金规模达20亿元的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为库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融资担保。目前该公司已在运作,累计担保额达140多亿元,贷款到位80亿元。(金融支持政策)

  ◆按照《重庆市2006年—2010年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优惠扶持政策实施办法》,从2006年至2010年,凡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新产品开发优惠扶持政策)

  ◆在税收减免方面: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限额给予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企业吸纳移民就业优惠政策渝府[2006]214号)

  ◆社会保险补贴方面:对各类企业招用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务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移民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鼓励企业吸纳移民就业优惠政策渝府[2006]214号)

  ◆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移民,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鼓励企业吸纳移民就业优惠政策渝府[2006]214号)

  ◆重点企业贴息: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按期支付银行利息,招用库区移民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企业,可通过企业所在区县就业再就业办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当年市级重点企业。对纳入当年市重点企业的,可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贴息,贴息资金由市级财政安排。(鼓励企业吸纳移民就业优惠政策渝府[2006]214号)

  ◆对三峡库区移民就读中等职业学校,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资助三峡库区移民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意见》(渝府发〔2006〕85号)给予资助。对参加3—6个月职业资格培训的实行免费培训并实施3个月内指导性就业,每人每月资助300元。对接受安置移民就业达到少数并开展岗位技能培训且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的企业给予定额补助。(移民培训资助政策渝府[2006]214号)

  ◆凡转移落户库区的项目,以《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要经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的落户企业,在2010年底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渝府[2008]51号)

  ◆从2008年起至2010年止,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每年安排总额的30%,用于转移落户库区企业的机械、设备搬迁运输费用补助以及库区重点工业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渝府[2008]51号)

  ◆对转移落户库区的工业公司,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渝府[2008]51号)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税的转移落户库区的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渝府[2008]51号)

  ◆从2008年至2010年,凡转移落户库区项目列入国家级、市级新产品项目计划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从鉴定年的1月1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市级新产品2年内按照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补贴政策。(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渝府[2008]51号)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政策要求的转移落户库区企业,享受三峡库区电力扶持专项资金补贴政策。(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渝府[2008]51号)

  ◆为吸引跨国公司、国内著名企业的地区总部、研发机构、重点项目等落户库区而引进的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多缴个人工资收入(不含股金分红)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照地方留成比例给予适当奖励性补贴。(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渝府[2008]51号)

  ◆凡持有农村居民户口、年龄在16-45周岁的农村居民,参加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重点培训机构开展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均可享受财政的直接补贴。财政补助农民交纳培训费标准原则上按照定点培训机构经审核公布的培训费的30%予以补助。(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渝府[2008]51号)

  ◆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兴办企业,纳入政府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范围,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兴办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纳入农业产业化扶持范围。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个体户经营,减免20%个体工商户登记费,免收管理费。兴办经济实体减免20%登记费。(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渝府[2008]51号)

  ◆对三峡库区特色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实行先征后返,对园区内的工业公司建成投产后5年内,在现有财政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对超基数新增的地方税收和共享税收属市级和区县(自治县)级财政留成的50%返还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发展。(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渝府[2008]51号)

  ◆工业生产厂房及辅助用房在办理产权登记和交易出售时,免征开发业主(卖方)和入驻企业(买方)应缴纳的转移登记费、转让手续费、土地契税和交易契税。工业生产厂房及辅助用房第一次交易出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月全额返还;出租标准厂房的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所获取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按年全额返还;标准厂房项目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全额返还开发业主。(三峡库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关政策渝府[2008]51号)